一、学生必须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,按时报到注册,按时上课,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课。学生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设计、政治学习、劳动、军训等,都应实行考勤。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,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。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市、县级医院的病假证明。
二、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时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。由本人或通过班长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:
1.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,报系办公室备案;
2.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;
3.一个月以上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批准,审批材料留系存查。
4.学生外出进行实习、军训、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,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,但须报系办公室备案。
三、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生效。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,不得事后请假。请假期满,应到系办公室或向批准人履行销假手续,如假满仍不能返校,应按上述规定,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。
四、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,均按旷课论。旷课学时数的计算,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;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每天等按6课时计算,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。
五、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(或班主任)共同负责,班长(或班委)必须认真配合,主动向任课教师、辅导员(或班主任)报告缺勤情况。任课教师、辅导员(或班主任)应经常向分管系领导汇报学生缺、旷课情况。各系应定期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。
六、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,或遇意外事故,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。
七、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。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